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