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减少湿地面积、超出湿地承载能力、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