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