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