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申请,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林业部门协商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