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湿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