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湿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