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工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做好高标准粮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