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工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做好高标准粮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