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