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粮田设施的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可采取适合当地实际的形式,与专业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设施使用、管护的权利义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高标准粮田设施的日常管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