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同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的产权移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