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标准粮田建设考核制度,对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