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标准粮田建设投入。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高标准粮田。

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入高标准粮田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