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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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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