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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不得将林地、湿地、河道滩地、采矿沉陷区及25度以上坡耕地规划为高标准粮田。
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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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