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要求私营企业参加评比、评优、达标、升级、产品鉴定、培训、考试、考核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