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持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向私营企业收取费用时,其收费人员应佩戴《收费员证》,按照《收费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私营企业有权拒付。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有新的规定时,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