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指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