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依法决定本企业的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标准。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试用期职工应依法发给劳动报酬。

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以侵占、破坏等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