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未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旅游景区进行开放营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