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或者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