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