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民族中小学和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在有条件的中学设立民族班,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和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推广普通话。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农村小学,可以采用民族语言和文字辅助教学。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