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大力发展高中教育,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办好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