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纳西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对人口较少的民族,可适当放宽录用条件。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