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