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