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