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4Repeal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