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