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机关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5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