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第十一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