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第十条已废止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学生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为其治疗,学校应当提供休学等便利。学校应当将中途辍学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