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