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法律常识,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通报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