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范围、服务指南、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在图书馆入口处、馆内显著位置公示,中心馆、区域总馆还应当在其网站上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应当提前七日公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