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公共图书馆提供基本服务应当免费。
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制、文本打印、即时付费数据库检索、科技查新、专题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开发等服务,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
公共图书馆不得将馆内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举办与公共图书馆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经公共图书馆同意举办相关活动的,不得影响用户对公共图书馆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