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阅览、外借、查询、参考咨询等服务;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培训等社会教育活动,为公众终身学习提供条件和支持;

(四)提供学习、交流和相关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平台;

(五)其他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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