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