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隔离、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当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