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隔离、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当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