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应当结合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要求实施,预防免疫后的实验动物不得用于生物制品的生产、检定。对应当进行预防免疫的实验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实施预防免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