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应当进行处理,达到有关标准后排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