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使用规范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