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