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