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其他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负责监督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