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和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制造、改装、进口、销售和维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