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初次检验排气污染物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发牌证;年度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发年检合格证。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