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料,由有关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燃料和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