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未取得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