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报废机动车手续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延期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