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