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某种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